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供应水利工程的工程水,并由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的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上游、化龙、跃进、响水滩水库的水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计量监测。
水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文件执行。
第五条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月按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的实际用水量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收取。水费在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收取水费的票据由县财政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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