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接送师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县内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内涉及接送师生车辆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安监、交通、教委、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学校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行车安全负直接责任;学校负责人是接送师生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接送师生车辆使用负全面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学校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接送师生车辆学校负直接管理责任;交通部门是接送师生营运车辆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营运车辆和打击非法营运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安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辖区内接送师生车辆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学校自备接送师生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登记审批并统一喷涂“学校接送师生专用车”;租用营运车辆必须放置统一制作的专用通行标识后,方可承担接送师生业务。
第七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五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三)三年内每一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
(四)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驾驶员应当参加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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