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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财综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财综字第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办发〔2005〕229号)、《关于统一全市主城区外土地出让金征解模式的通知》(**办发〔**〕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1、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2、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县国土房管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县监察、审计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机关。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其“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县国土房管局在大足县资金管理部开设,专门用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其专户会计由委派会计担任。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部缴入县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管理,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应全额上缴县级金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地价(或中标价)、年限、用途、面积、位置等内容,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款通知书。

第七条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入“专户”,县国土房管局应按实收土地出让价款开具“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给土地受让方。

第八条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专户”会计应给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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