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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授权机关、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镇、乡,县级各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服务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二)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的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体现公平、正义,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

(三)树立“科学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科学合理,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

(四)树立“严格执法”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特别注重程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乱作为,又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不作为。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第二章改革执法体制

第六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妥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

第七条科学配置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分和规范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

第八条全额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建立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全额保障体制,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缴、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严禁通过罚款、收费创收,严禁罚款、收费定任务。

第九条合理下放行政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市场监管、乡镇公路管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通过授权或委托执法方式,合理下放到街、镇、乡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

第十条分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各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健全执法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人员,县政府法制办要实行分类资格培训和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规范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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