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建议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共同推动大足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公民、县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以书面为主,也可通过来访、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但应注明建议人的姓名和通信地址。
县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其奖金由县财政直接划拔。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
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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