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办事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一)不热情服务
1、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的;
2、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
3、受理审批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诉所需材料,或未出具补办材料通知书,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4、办件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改正并赔礼道歉的。
(二)不按办事规则办事
1、服务对象按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公示要求,申报材料、前置条件齐全,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故意不受理的;
2、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属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即办件,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按承诺件受理的;
3、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
4、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
1、超公示标准收取费用的;
2、擅自搭车收费的;
3、收费不开财政正式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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