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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体现国际旅游城市风貌,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范围按照本办法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二)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绿化带、街心公园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

(四)户外广告;

(五)繁华商业区;

(六)城市出入口;

(七)城市雕塑;

(八)市政府确定应当设置亮化的其他范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亮化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电、屯溪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区亮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亮化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分段控制、降低成本、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亮化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电、屯溪区政府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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