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秩序,保证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意见书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审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准予组织开工的法律凭据。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应当持有本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将意见书纳入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办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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