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班子正职离任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全镇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锻造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增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号召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农村支部工作条例》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条件:
(一)凡连续任正职15年以上或累计任正职20年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上,因身体原因不宜再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且任职年限和年龄同时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镇党委批准保以离任。
(三)干部在职期间必须认真履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责,同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到,工作密切配合。
(四)本村农业税征收、农田基本建设及其他中心工作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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