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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严明职业纪律制度

为加强医院管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实现管理优化、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服务优良之目标,必须严明职业纪律,杜绝行业不正之风,保护患者及我院的合法权益,使全体医务人员文明行医、清正廉洁、尽职尽责地为全县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纪律

第一条对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无故推诿、拒绝收治本院有条件抢救的急、重、危病员、延误抢救时间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条值班人员因擅离职守,延误治疗及抢救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予20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待岗处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给予待岗处理,并按《医疗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违反医院管理规定,开具或书写与患者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及病历,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护理人员不执行“三查七对”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汇报、不处理、故意隐瞒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违反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私开、滥开麻醉精神药品者,一经发现,免去其处方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待岗处理。

二、医德医风

第八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不强、用语不规范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吵者,受患者一次申告,经查实确认申告事实存在责令其待岗,并由院办室通报全院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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