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安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领导和农机监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七条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县(市、区,下同)农机监理机构申办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方可使用。
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期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要求;
(三)能够掌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三)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八)按期参加审验。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
第三章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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