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共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下简称教育基地)与共建单位活动的管理,更好地拓展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建单位是指双方签订协议书与自治区档案馆共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单位。共建单位对象为广西行政区划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第三条共建单位由自治区档案馆统一制作悬挂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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