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救助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具体救助对象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夫妻双方系失业人员或单亲失业人员;
(四)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
(五)其他特困人员。
以上五类对象因患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补助后,当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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