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同时,确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应急处置系统的技术储备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优先考虑风险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制定场内场外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装备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
(六)分级管理,以县区区域管理为主原则,实行污染事故处理区域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
(二)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三)建立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库及其中高风险装置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
(四)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五)加强公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严重的人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与分级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判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员发生严重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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