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首诊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社部发〔20**〕23号)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第二条参保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应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并填写《**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1)。
第三条负责首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辖区内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专科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双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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