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障分类施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促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低保对象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
3.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
(二)特殊保障对象。
1.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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