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
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市长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检查、督促各位副市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挥或参与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设并确保其高效运转,负责其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安监局。
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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