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哈萨克自治州《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州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围绕“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信誉最好”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成立**哈萨克自治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州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设在州纪委监察局,负责州直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并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各县(市)和州直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第七条实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州直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效能制度
第八条各级机关应根据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理、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围绕发展、履行职责的工作实绩和成效进行考评,并通过绩效考评,逐步建立注重绩效、鼓励创新、奋发向上、协调发展的考评机制。
第九条各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同一项工作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牵头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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