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经济发展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评价机构
第三条由州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州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评价办的职责是。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评价对象
第五条评价对象包括农发行**州分行、农发行奎屯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州分行、农行奎屯市支行、农行**兵团支行、州直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奎屯市分行。
第六条评价对象的权利:
(一)反映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查询其他评价对象的指标完成进度;
(三)向评价办举报其他评价对象的作弊行为;
(四)提请评价办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评价对象的义务:
(一)在系统内布置和实施本评价办法;
(二)督促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展好各项评价内容涉及到的金融业务工作;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准确报送评价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评价
第八条评价内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两部分。
(一)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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