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医保制度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65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可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也可以通过驻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抢救医治属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疗费用;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
(二)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
(三)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2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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