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规定涉及国计民生有关行业的企业外,我市市属国有资本均应以出售、转让、合资或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退出竞争领域,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二、主要形式
以“两个置换”为主,兼并、合资、破产等多种形式并举。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使企业走向市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使职工走向市场。
三、基本原则
(一)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把职工安置关,按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三)严把债务处理关,避免悬空债务;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招标拍卖,杜绝暗箱操作。
四、出让方的主要职责
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出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四)清理各类档案文件,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安全;
(五)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做好对收购方案的审核工作;
(七)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收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为改制后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为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九)代政府按《产权转让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收购方实施5年监督和管理;
(十)协助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收缴工作,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十一)按本规定将出售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收购方应具备的条件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购买企业国有产权:
(一)应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
(二)必须有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的具体方案和保证措施;
(三)必须提出并落实收购企业后处置所承担债权债务的实施方案;
(四)必须提出收购企业后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具体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出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出售企业产权底价、成交价的确定及价款支付
出让方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合理确定企业产权出售底价。
(一)有多个竞标方的,成交价依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结果而定。只有一个收购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成交价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评估值初定后报联审会确定。
(二)产权收购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对成交价在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难度的可在3个月内分两次支付价款,但首次付款不能低于50%,并为余款支付提供相应财产抵押担保,同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七、程序
(一)出让方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提出该企业的产权出售申请;
(二)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企业产权出售申请后下达对企业产权出售申请的批复或意见;
(三)由出让方商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补办房产证、土地证;
(四)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五)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六)由财政局、地税局负责核销不良资产;
(七)由出让方负责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净资产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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