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职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保选准选好干部,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办发[]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对象为(1)市直经济工作部门具有专项资金审批权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和县区党政班子成员分管经济工作的副职拟提拔为正县级的;(2)市直部门有独立经济业务活动或直接履行经济职能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科级正职,拟提拔为副县级领导干部的;(3)县区直有关工作部门正职,乡镇党政正职,拟提拔为副县级领导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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