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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拔尖人才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参照《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粤发〔199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是指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第三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管理,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四条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三年后进行考核调整。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对新涌现的符合选拔条件的要及时选拔评审,列入管理。

第五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兼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和技术工作,发挥特长,在管理期限内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要加强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领导,做好他们的考核鉴定和培养使用工作,对在管理期间出现重大错误、不符合原选拔条件的可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再列入管理。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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