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审批程序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包括:
1、市政府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委办管理的机构;
2、同时挂党委和政府两块牌子,并列入市政府序列的机构;
3、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4、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的党的组织机构、纪检(监察)机构。
(二)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包括:
1、机构改革中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单位;
2、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3、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委办管理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以及管理干部学校和其它培训机构。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直属部门和单位列入实施范围的,由市人事劳动局提出具体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所属机构列入实施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事劳动局核批。
(二)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乡(镇)政府机构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县(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县(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县(区)政府审批,并报市人事劳动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三)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凡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列出具体单位,提出理由,市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劳动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定,县(区)级报市人事劳动局审定。
(四)今后,有关单位列入或退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应按规定设置。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可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
(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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