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一把手管理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意见》,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县处级党政"一把手"包括。市委管理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副处级单位)中的"一把手"。
第三条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一把手"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自觉地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在领导班子中必须起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导向作用,实行科学决策的中心作用,选人用人上的关键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
第五条"一把手"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身体力行"三讲"和"三个代表",自觉接受党风廉政教育,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一把手"既负有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干部的职责,又有自觉接受监督,为干部群众作表率的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遵守政治纪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本单位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执行干部人事制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四)遵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不直接分管本单位机关的财务和基建项目,自觉遵守中央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
(五)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切实做到清正廉洁。
(六)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监督的行为表现。
第三章监督办法
第七条自律
(一)建立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一把手"每年12月底以前,都要向市委写出年度总结告,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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