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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缓解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救助、费用减免、社会互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区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协调以及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卫生局负责督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凡具有本区常住城乡居民户口(外地来福就读的学生除外),并在户口所在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患重大疾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低收入家庭是指月收入在本区城乡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本细则规定的重大疾病是指福山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包括以下种类:

(一)白血病;

(二)尿毒症;

(三)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护理依赖的);

(四)颅内占位性病变;

(五)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六)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七)大面积烧伤(全身ii°50%以上,iii°30%以上的急性期);

(八)肝硬化失代偿期;

(九)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肺功能症状、合并心功能不全);

(十)心功能iii级以上(含iii级);

(十一)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十二)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五)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术后,3年以内或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前);

(十六)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十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统筹病种

患一般疾病和患常年慢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七条重大疾病由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其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应提供医疗经办机构核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手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应提供城市医疗救助指定医院的诊断认定书。

第三章指定医院

第八条各类医保定点医院同是城乡医疗救助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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