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副行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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