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社员代表制度
为规范我县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工作,保证“统一法人”改革后县联社社员代表产生的合理、合法性,根据银监会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号)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产生社员代表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兼顾全体社员利益的原则;
(四)体现社员代表结构与股权结构基本一致的原则。
二、社员代表的主要条件
(一)必须是县联社的入股社员,政治思想素质好,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能力、有意愿参与信用社管理,能认真履行县联社章程赋予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年满××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经济头脑;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投票权的确定方式
1.入资格股的社员实行一人一票;
2.入投资股的社员,在每人享有一票的同时,自然人按每增加投资股××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按每增加投资股××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投资股最高投票权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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