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地披露信息。
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㈠财务会计报告;
㈡各类风险管理状况;
㈢公司治理;
㈣年度重大事项;
㈤按照有关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信息:
㈠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
1.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2.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3.投资核算办法;
4.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5.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6.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
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8.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9.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10.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11.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㈡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㈢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㈣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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