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独立理事选举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独立理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理事监督管理和参与决策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独立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本社的独立理事除理事具备的条件外,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独立理事。
(一)持有本社资格股或投资股;
(二)在本社有贷款未归还;
(三)在与本社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社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五)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社的独立理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的;
(五)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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