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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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