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扶持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全省移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移民干部和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讲究效率、公正办事,杜绝和减少后期扶持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移民、审计、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审计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纠正、查处。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情况;
(未完,全文共1099字,当前显示3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