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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