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下同)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配套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审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合理、强化基础的原则进行安排,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配套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为省属国有煤矿和州(市)、县(市、区)、乡(镇)骨干煤矿。
第六条配套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
(一)中央资金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二)煤矿瓦斯防治、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和矿井火灾、水灾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加大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设施投入;
(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及操作技能培训;
(五)其他与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相关的项目。
已获得中央国债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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