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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