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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政府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负责领导、监督、评议。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登记、审核、受理、交办、催办、答复工作。

本局各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保密审查、政策把关,提出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

本局各处室综合组(办公室)负责人为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四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局根据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已经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第七条规定公开的信息(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本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四)本局内部文件;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信息;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信息,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公开。其中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税发〔2008〕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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