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服务于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城市发展目标,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以下简称“惠民66条”)、《广州市关于加快住房和土地供应加强住房管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国房字[2007]258号,以下简称“穗七条”)和《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2010)》的要求,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不断健全广州特色多层次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努力做好“住有所居”各项工作,保持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实现广州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结合本市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包括市辖10个行政区,分别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本规划所指广州市或全市是指市辖10个行政区。
第三条规划期限
根据《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165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103号);《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广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2010)》、《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2010)》、《广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7-2010)》、“惠民66条”、“穗七条”和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规划期内,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以多渠道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使广州成为广东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
2、切实落实“国办发[20*]37号”、“建住房[20*]165号”和“建规[2008〕46号”文精神,从土地供应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角度出发,科学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促进住房一、二、三级市场均衡发展,努力改善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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