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评估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杭政〔200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实效性评估和报告,是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是对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监督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报告,是指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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