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制度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系统内部的自我检查、自我监督,完善统计系统内部管理以及对市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检查与监督,保障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和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三)检查和评估主要统计数据质量;
(四)统计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各区、县(市)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七)杭州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巡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当年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和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四条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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