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案件查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统计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和保密规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统计执法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管理权限,管辖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统计执法机关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复查并纠正下级统计执法机关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下级统计执法机关对其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统计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统计执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或者有管辖争议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共同上级统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八条受理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予以初步审查。
拟立案的,由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指定3人以上奇数组成的办案组,并明确组长。
第九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经初步审查,有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第二节调查
第十条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实施调查前,办案组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及时调查。
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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