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正确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成立3人以上奇数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小组,负责对下列调查终结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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