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纪律案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发现的涉嫌违犯行政纪律案件的移送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及时追究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称统计执法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涉嫌违犯行政纪律行为,需移送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未完,全文共944字,当前显示24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