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是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管理。下设桂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建筑垃圾在倾倒、运输、回填、消纳时,须遵守本办法。
(未完,全文共988字,当前显示31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