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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建设系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处罚)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不得随意修改。各市委局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第九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例如:辽宁省建设厅规划部门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辽建规简罚号。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例如:辽建规罚。

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文书中承办机构、法制部门和行政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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