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章制度
一、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二条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以各部门组织学习和干警自学为主,全院集中学习为辅,每月集中学习2天。开会期间干警手机不得鸣叫,违者扣发政法津贴50元/次。
第三条鼓励干警经院内批准参加法律专业的函授等提高学历层次的报考、学习。
报考费用报销。经院内同意报考一次录取的,报名费、复习资料费报销50%,往返交通费报销100%,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元、住宿费6元;报考未被录取的,一切费用自理。在学学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习,学杂费、资料费各报销50%,往返交通费报销100%,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元、住宿费6元;考试不及格重新复习和补考的,复习和补考时间按事假处理,费用自理。
参加北京大学远程教育获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院内一次性补助1500元。通过其他形式获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院内一次性补助1000元。
学历教育中,享受过院内补助,且毕业后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本院的,须返还院内补助过的各项学习费用。
第四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院内一次性奖励2500元;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以参加复习培训的实际天数扣发案件包干费。
第五条各类短期培训按规定报销。
(二)工作纪律制度
第六条全院干警必须坚决执行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作出的各项决定、规定,一切行动听指挥。由院长、副院长和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交办的事项和通知报送的数据、材料必须按时按质按量报送,缺报或未按时报送的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政法津贴100元/次。
本院对重大事项实行督办制,督办由院长签批,承办人未按要求办理的,由监察室负责对承办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扣发政法津贴200元/件。
第七条上班实行签到制,由政治处每天统计一次,每月通报一次。
上班不能按时签到的,部门领导必须到政治处说明情况。
上班签到提前签者、代签者和被代签者每次分别扣发政法津贴20元。
超过15分钟以迟到论,每次扣发政法津贴10元。
上班时间严禁办理非工作内的事情,非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外出的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发政法津贴50元。
有事、有病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签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签批。
假条签批均须报政治处备案,无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干警下乡、出差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下乡、出差必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否则按旷工处理。
对当年出全勤的干警,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八条全院干警必须保持良好的仪表风纪,做到衣着得体,用语文明,举止端庄,交往适度。
第九条工作日饮酒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条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最高院“八不准”、省政府“公务员八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和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向院外任何部门或人员汇报、反映本院的案件情况。
对案件的评议、讨论、执行、宣判及上级部署的重大行动,本院有关组织、人事等事项的决策尚未公布需要保密的,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如发生泄密事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年度内本部门干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除对行为人扣发政法津贴3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对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扣发政法津贴200元,院长、分管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各扣发政法津贴100元,并取消该部门当年评选先进集体资格,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里作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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