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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协嘉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县政协的工作,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的职权,处理县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县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二)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县政协是否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市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全市性的决议,组织落实中共嘉禾县委提出的任务;

(五)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嘉禾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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