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劳动纪律范围
凡有下列情况,均属违犯劳动纪律
(1)不遵守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中间溜号或擅自改动统一作息时间。
(2)不坚守工作岗位,脱岗、串岗、睡岗、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干私活或干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3)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时参加学习,不按时参加会议,不按时参加各种义务劳动。
(4)虚报成绩,隐瞒错误,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损害集体利益。
(5)挑拔离间,造谣生事,丑化谩骂他人,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破坏团结,影响生产和工作。
(6)其它破坏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2、劳动纪律的管理
(1)对劳动纪律的管理,各科室、车间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要抓教育,抓规章制度,抓管理,抓检查,使劳动纪律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2)搞好劳动纪律,要以教育为主,奖惩为辅,经常向职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职工主人翁精神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3)全体人员要重视劳动纪律工作,既要以身作则,又要大力支持,如发现对管理劳动纪律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要严加处理。
(4)带队人员要重视检查纪律,进行不定期查岗,并把检查情况记录好。
3、对违犯劳动纪律的处理规定
(1)上述规定中,如有违反,一律严加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2)不按时参加组织集体学习活动、各种会议、义务劳动的,一次扣减20元。
(3)对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不坚决,完成不认真不及时的,一次扣减5元。
(4)故意谩骂顶撞领导,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的,一次扣减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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