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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爱国卫生条例》、《汉中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城、本县各集镇及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独立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旅游度假区、人造景点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责任到人、公众参与、舆论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督查乡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县城建监察大队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一)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公安部门负责为管理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经营摊点的经营行为,所批经营摊点应当符合市容市貌要求;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和环境噪声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爱卫会)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行为,负责对本城市卫生、餐饮业、食品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运管所)负责做好本县交通工具的管理工作,文明行车、规范运营,保证县内交通运输畅通

(七)河道管理部门(河管站)负责对河堤的保护及向河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八)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监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和市容环境意识

(九)其它业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支持各方面创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具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新闻、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影剧院、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提倡文明行为的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七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县市容环境卫生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转。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本县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驻地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辖区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划分确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或社区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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