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发挥合同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芜湖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非正式编制(以下简称合同工)驾驶员、打字员、水电工、收发员、保洁员、门卫、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合同工招聘
第三条招聘合同工或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先报批,再聘用原则。由用工部门(指市局机关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同用工的人数及条件,经用工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由人事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合同工招聘程序:
(一)合同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择优招聘。聘用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和技能测试。
(二)拟招聘的合同工,必须符合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初次聘用的驾驶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其他岗位的人员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合同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且合同工的最大年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四)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由用工部门与聘用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约责任、解聘辞退等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用续签。初次用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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