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统一差旅费开支标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4号)精神,参照《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6]94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以下简称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包括在途时间和在出差地工作时间。
第五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1、正、副厅(局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含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
2、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整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火车不能直达需要转乘的,以及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凡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订票或退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行李打包托运费(因公务需要)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按正、副厅(局长)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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